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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,养老院所发挥的作用逐渐凸显,它能为空巢老人提供必要的身体护理和心理关怀。但与此同时,发生在养老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层出不穷,那么出现此类纠纷该怎么办?
安享晚年是每位老年人的期盼,也是每个家庭的关切。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,机构养老成为趋势,养老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。但是,由于专业化程度不高,硬件设施不完善等原因,老人受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。那么,养老机构对此该不该承担责任?
老王入住北京某养老院时,被评定为生活自理类型。一日深夜,负责夜间巡视的护理人员发现老王所住房间内亮着灯,遂进屋查看,发现其摔倒在床边。经诊断,老人左股骨颈骨折,并做了左股骨头置换术。老王的家人认为,老人所住房间没有床档、防护垫、安全扶手等安全保护设施,致使老人从床上摔下受伤,养老院应当担责。那么,养老院应当担责吗?
养老院无疑要担责。养老机构作为经营者,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、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特征等,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,完善各项服务设施,消除安全隐患,以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。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“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,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、设备及用具,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。”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发布的《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》中规定,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均应包括安全保护服务,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档、防护垫、安全标识、安全扶手、紧急呼救系统。
养老机构不同于其他服务场所,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是其首要义务。在本案中,养老院为老人提供的房间内没有床档、防护垫、安全扶手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安全保护设施,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对老王的摔伤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曹某将年近八旬的父亲送至某养老院,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中约定对老人实行“介助Ⅰ级”护理,由养老院指派护工刘某负责护理。
一天下午,刘某见老人在睡觉,就离开了护理房间半个多小时。其间,老人自行起床如厕,不料摔倒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,曹某为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。那么,曹某可否要求养老院赔偿呢?
这笔医疗费应由养老院承担。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》对于“介助老人”的护理,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老人洗头、修剪指甲、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该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: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……”
本案中,养老院应当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护理职责,保证老人的人身安全。而护工刘某擅离岗位,导致老人如厕时摔伤,显然,养老院在管理和服务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,因此,养老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。
老唐入住某养老院时身患糖尿病、脑萎缩等多种疾病。一天,护工发现老唐异常,随即通知院长,院长带领医务室的医生前来施救,但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,老唐不幸离世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:死亡原因系猝死,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30分钟。事后,家属认为老唐的死亡系养老院的过错造成的,诉请养老院支付死亡安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22万元。法院经审理后,判决养老院承担15%的赔偿责任。
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“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,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,做好疾病预防工作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,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。雷竞技APP注册”该条规定亦明确了养老院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养老院在老人发生危险或者突发危重疾病时,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,包括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,这也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方面。
本案中,老人猝死虽无证据证明与养老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,养老院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但是,因养老院在老人病发时未能及时送医,延误了救治时间,这决定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及时救助义务,存在一定过失。因此,养老院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对此,养老机构应引以为戒,避免因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。